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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机构及其职能
市县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全省各市(县)均设置统计局,其主要职能为: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县)统计工作规章、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督促实施;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区(乡镇)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对各区(乡镇)主要统计数据与全市(县)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情况进行评估;综合协调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二)根据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和市(县)委、(县)政府宏观管理及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市(县)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标准;负责跨系统、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核准。
(三)根据国家、省的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各项调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区(乡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和科技调查。
(四)汇总和整理全市(县)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全市(县)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县)委、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统一核定、管理全市(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建交健全和管理全市(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区(乡镇)、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七)统一管理全市(县)及各区(乡镇)政府统计部门的国家统计事业费。
(八)受国家、省统计局委托,领导和管理设在市(县)的直属机构;组织指导全市(县)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九)承办市(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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