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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2008-09-05

各市县、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管理局经济普查办公室,各市县编办、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检局、统计局:

        为了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根据《国务院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12号)的要求,同时结合我省普查工作实际,现就共同做好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查找认定工作等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七部门联合通知精神抓紧对本部门2008年6月30日前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名录资料进行整理,于2008年9月10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方式提供给同级普查办公室(工商部门提供资料包括个体经营户名录)。2009年1月9日前,提供2008年7月至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二、省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向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在省级审批或登记的分市县单位名录资料,同时分别提供给本系统在市县的相应部门,再由市县相应部门提供给市县普查办公室。

        三、各部门提供的名录库资料的内容包括以下通用指标: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以及行业代码(或主要业务活动)等。此外,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所需提供的具体指标详见国经普办字〔2008〕12号文(见附件)的规定。

         四、对于单位行政登记记录中含有涉密内容的资料,各部门要按相关秘级的文件交换方式提供。

         五、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应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共同做好各类单位的清查、核实和认定工作,并对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结果共同进行评估、分析和最终认定。

        对于经济普查地毯式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各部门应按其审批登记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查找核实工作,核查结果应于接到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差异名单后15日之内反馈。对于地毯式清查与部门核查均无法查到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在以后年度年检时重点进行核查。
六、各级普查办公室要主动与同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检、统计等部门联系、沟通,相互配合,同心协力,共同把单位清查工作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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