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各类企业、行政事业、社团单位的领导和广大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圆满完成这次普查任务,特致信于你们,说明普查的有关情况,恳请阅知,并积极协助我们的工作。
一、普查目的。这次普查是继2004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之后进行的第二次普查,用以全面了解全国及我省二、三产业发展规模和布局,以及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和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二、普查对象。这次普查的对象,为全省行政辖区内除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党派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及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时间和内容。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普查工作分为清查摸底和填表登记两个阶段,其中2008年9月至11月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清查摸底,2009年1月1日开始对普查对象进行填表登记。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工作规则与保密职责。普查期间,经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培训上岗的专职普查员,将统一佩戴由我办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逐一登门入户,依法查阅有关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业务核算原始资料及经营证件,同时将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除交上级普查机构汇总掌握外,一律不对其它部门和单位提供,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否则视为违法,我们将依法查处,同时欢迎你们积极举报,举报联系电话是:65348792、65322593。
五、普查对象的义务与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各普查对象都有义务接受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资料,否则同样也是违法,除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书面或口头警告形式予以纠正,还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内罚款。
尊敬的各普查对象:经济普查人人有责,更离不开你们的配合与支持,今天你们为国家提供可靠的普查数据资料,明天国家就可以为你们制定正确的发展规划,创造和谐美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互为影响,相得益彰,让我们携起手来,同心同德,齐心协力,为圆满完成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任务作出各自的努力和贡献。
衷心感谢你们的支持与配合!
此致
敬礼!